北大思想2──SEE生态协会的议事规则之路(SEE修改)
2025/9/19
原则通过,还是程序正义?
──SEE生态协会的议事规则之路
袁天鹏 《罗伯特议事规则》第十版译者
2008年4月29日,北京。在北三环外国恒基业大厦“阿拉善SEE生态协会”(SEE是Society Entrepreneur and Ecology的缩写)办公室里,我与协会的秘书长杨鹏先生签署了一份咨询合同。合同的内容有些特别,在对SEE四年会务经验的基础上,规范SEE协会的议事规则,大概这是国内第一份单纯为了制定一套议事规则而签署的合同。杨鹏对我说,议事规则的后面,是人与人的权利平衡,是公共决策的价值,但将价值、内部力量平衡转化为一套议事规则,我们探索了四年之久,仍感不足,对你可能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杨鹏拿来了四年来成员理事大会和执行理事会的部分录像和文件,于是我开始了一次SEE的历程回顾。
首创集团董事长刘晓光是SEE的最初发起者。他的动机来自于对北京沙尘暴问题的重视,并追溯到沙尘暴的一个重要来源──阿拉善地区的沙漠化。出于企业家社会责任心的觉醒,他号召和推动周围的企业家们通过治理阿拉善地区的沙漠化,一起为生态环境做点事情。刘晓光当时并没有把一个公益组织想得有多复杂,他认为那么多俱乐部和基金会不都运转得很好吗?谁曾想,偏偏在这个企业家组织中,“麻烦”很快出现了。
“原则通过”?
2004年6月,100多个企业家出于同样的社会责任和公益理念聚集起来,召开了成立大会。会场不算宏大,企业家们身着便装,几个人一桌地围坐着,礼宾人员穿梭来回传递着话筒。所谓的“麻烦”,就是刘晓光和几位筹备组成员在会前“炮制”的一套协会章程以及“内定”的领导班子,竟然遇到了有力的挑战。更“麻烦”的是,居然连怎么说话、怎么议事这样的琐碎细节都不断遇到“好事之人”的较真和“为难”。
筹备组认真准备了章程的文本并发给了大家研究。从我看到的第一稿章程看,里面强调了会员平等参与、民主选举、权力制衡及公开透明性的原则。但从章程通过的会务程序设定过程来看,留给章程讨论通过的时间仅有40分钟,显然会务筹备组并不认为这是一个麻烦事。但章程讨论一开始,关于协会的业务范围就发生了争论,一些人认为只应该限制在阿拉善地区,一些人认为以阿拉善地区为主,但不应局限在阿拉善地区,争论开始出现了。从这个分歧开始,在其它一些细节上也出现了分歧与争论。
首先,有人说:“是不是大家同意原则上先通过章程?”
然后主持人就自行启动了表决程序:“我们现在就举手表决。”
这时,美国归来的张朝阳举起话筒,开始质疑:“原则通过没有定义,到底是通过还是没有通过?没通过就是没通过,原则通过是什么意思呢?”
主持人试图解释:“特别希望企业的老总能够理解我们的苦衷……”但话还没说完就被“这不是‘理解’的问题,这是程序问题!”的声音打断了,今典公司的张宝全说:“‘原则通过’这样模糊的词,会导致以后许多事情说不清楚。”主持人就只好继续请大家逐条提出对章程的修改。
“原则通过”确实是一个没有办法接受的东西。因为没有人可以说清楚它到底是什么,怎么接受?接受什么?这些长期以来我们习以为常的说法,竟然根本没有人可以说出它的定义。“原则通过”大概就是说“差不多就那么回事儿吧,到底是怎么回事儿,我们遇到了事儿的时候再说。”为这个听起来不那么严谨的说法提供理论依据的,有另一个说法——求同存异。
然而,这是对后者的误解。“求同存异”的含义是这样的:
- 要把能“通过”的,或者能“在修改后通过”的都明确“通过”,而不能“通过”的就不通过;
- 所谓“通过”,也不是要所有人都赞成,只要指定比例的人(过半数、三分之二等等)的人赞成,剩下的少数反对者就属于“存异”;
- 要始终给“存异”的人一个渠道,把“异”通过说服而求成“同”;
这些与“原则通过”都没有相通之处。“原则通过”隐含的话语往往是:“要放弃争议,不要反对,就这么样了。”但回头真遇到问题怎么办呢?那就看情况了。不过多数情况你会被要求继续“原则通过”。结果也不难想象,这样的“原则通过”自然会导致很多“因没有约定而无法裁定的争议”,给“人治”留下很多的空间。从这一点来讲,章程是一个组织的根本大法,是组织治理的根基,是组织中各个角色的权利、权力和义务的界定,是决策程序的规范,是一个组织长久发展的保障。对于这样的东西,“原则通过”算不上明智之举。章程显然是一种“约定”,不是用“义气”写成的,而是用“逻辑”精密构建的。
其实,“原则通过”和“程序正当”这两种倾向之间的互动,从一开始就成了SEE会议的突出特征。就在成立大会的当晚,万科董事长王石发言道:“现在看我们的表决方式有三种,一种是台湾式的,很有泛蓝泛绿选举的架势;一种是海归派,非常重视程序;一种就是我们大陆派,喜欢原则通过。”其实,无论是台湾式的竞选还是海归派的重视程序,都是对“程序正当”的追求与信奉。但令人欣慰和惊喜的是,这些观念上的思辨并没有导致鲜明的派别,很多习惯“原则通过”的人,也觉得“原则通过”会有很多问题;而习惯“程序正当”的人,也觉得能明确一点是一点,并没打算一蹴而就。归根结底,企业家们在长期的商业实践中练就的务实、妥协和包容的素质,为他们的NGO合作提供了一种“议事”的基础。SEE的会议成为一个实验室和演练场,企业家们在这个平台上探索适合中国的议事程序。王石曾经说过:“在NGO里,你需要重新接受民主程序的训练。”
“原则通过”与“程序正当”之争有着更深层次的涵义。此时大家争议的不再是章程的内容本身,而是“如何讨论章程”的程序规则,是第一次明确地把“程序正义”(或“程序正当”)从“实质正义”中分离出来,当作一个独立的对象来考察。这样的考察过程,一定会引导大家来发现这样一个结论:越来越多的时候,在不违反外部法律和章程约定的前提下,“实质正义”是无法严格判定的,什么样的决定是最好的?根本没法说清楚,因为决策所带来的结果要在未来发现,而导致结果的因素错综复杂,一旦做出了某种选择,就无法再去确定地评估其他选择所带来的结果,也就无法从严格意义上比较优劣;于是“程序正义”会成为评价组织决策系统稳定性的最重要依据。
“先发言再表决”!
类似这样的“程序问题”,也就是“议事规则”问题,在SEE的会场上频繁出现。在讨论协会工作范围的时候,筹备组准备的条款仅限于阿拉善地区,有人发言说:治沙可以从阿拉善开始,但应该允许到全国各地去做,又有人表示赞同。这时主持人说:“这样,来表决吧,好不好?”突然,有两个人接连提出:“我要求先发言再表决!”
这也是个典型的议事规则问题。“辩论”是议事的核心,议事的目的是通过沟通来寻求共赢,表决只是最后的手段,草率的表决会增加隔阂,甚至积累矛盾,“辩论”才是必不可少的环节。这个必不可少的环节还有两个必不可少的要求:一是“自由”,二是“充分”。必须在自由而充分的辩论之后才能表决。这个例子中,连续两个人赞成把工作范围扩展到全国,紧接着主持人就开始实施表决,在这种气氛之下,反对扩展工作范围的人要想争取发言,就要克服较大的心理压力,所以说这样的辩论是不“自由”的,甚至也是不公平的。
从另一个角度看,在两个赞成方意见之后,主持人就提请表决,有没有考虑到辩论的充分性?他会说时间有限,得抓紧。可必须认识到,人们之所以来开会议事,就是要来表达的。“表达权”是每一个成员的基本权利。根本地讲,只有当没有人再要就此发言,才算辩论充分。表达权是不能随意剥夺的,主持人无权自行决定什么时候结束表论。当然,为了避免无休止的辩论损耗效率,需要设计限制辩论权的机制,但这必须是成员们事先约定好的。简单的约定──例如每个人对每个问题最多发言两次──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一旦表达充分了,表决是自然而然的,主持人不应该具有决定表决时机的权力,这个权力过大且很难监督。
电视连续剧《恰同学少年》中有一个情节。青年学生们要建立一个团体,毛润之提出团体树立“三不”原则:其中之一是不谈男女之情,杨开慧连声叫好。大家明明知道蔡和森和向警予正互相爱慕,却用目光嬉笑他们,然后杨开慧不由分说地发起表决:“那我们表决吧!同意的请举手!”话音未落,自己的手已经高高地举了起来。蔡和森、向警予、暗自喜欢毛润之的陶斯咏以及可能的其他反对者,在那种气氛之下万分窘迫、有口难辨,不得不违心地跟着其他人一起举手。在这个看似民主的过程中,杨开慧实际上通过操纵表决时机而操纵了表决结果。设想,如果作为主持人的萧子升能够请反对方发言,保持会场的气氛不一边倒地有利于赞成方,如果蔡、向或者陶能够从容地思考、体面地得到发言机会,他们很可能会说:“男女之情当然不会拿到团体的会议上来谈!但团体章程又怎么可以干涉到成员在私人生活领域的活动?不要忘了,恋爱可是个人权利啊!”当大家听了这样的辩论之后,表决的结果一定大为不同。可见,如果没有程序正当,即使做出貌似民主的决定也不会得到真心的执行。
如何获取程序正义
即使“表决”这样一个看似再普通不过的程序,也会有人来较真。一位海归企业家在会上质疑:“我们说‘通过’,那么‘通过’又是怎么定义的?为什么是过半数?或者说什么时候是过半数通过?什么时候又该是三分之二通过?”面对这样的问题,提倡“原则通过”的人有些无奈:“我发现按照这位先生的思路,今天的会就没法开了,怎么讲哪个规则是正确的呢?”
这样的思辩,不正是当年议事规则在英国议会诞生的动因吗?在人们把“程序正义”从“实质正义”当中分离出来之后,自然进入到下一个思维层次,那就是:什么样的程序才是正义的?什么样的议事规则才是“正确”的?最早开始对这个问题进行严肃思考的是400多年前的英国人。16世纪的英国议会,按照《独立宣言》的起草人托马斯·杰斐逊的描述,是“粗鲁、混乱、不体面的”,议员们也不知道什么样的议事规则才是“正确”的。好在英国人有“惯例法”的传统,如果这一次这个问题是按照这个规则处理的,那么就书面记录下来,这叫做“先例”;再遇到问题就去查找先例,有类似问题则遵循同样规则;没有类似问题就制定新的规则;如果问题虽然类似但有具体的不同,就修订既有的规则。久而久之,议事规则就积累起来。到了17世纪初,经过不断“试错”,英国议会的议事规则已经初具规模。
英国移民到达美洲之后,按照同样的形式建立了各殖民地、郡、镇的多级议事机构,自然也采用了同样的议事规则。有趣的是,后来正是这些从英国议会学来的议事规则,团结了各个殖民地的代表们,最终帮助他们打败英国议会和国王派来的军队。要知道,那个时候的美洲地广人稀,没什么通信技术,13个殖民地各自为政,讨论的又是关乎生死存亡的“独立”问题,加之“各怀鬼胎”(很多殖民地不愿意放弃大英帝国成员的身份,也不敢与这样强大的敌人对抗),所以,激烈的辩论之后,一度出现6比6(1票弃权)的态势。此时如果表决,则“独立”动议就会被否决(要通过需要过半数,平局等于否决)。约翰·亚当斯善于使用议事规则,赶忙动议先起草一份宣言,看了宣言再继续辩论。这样,在程序保护下真正的“求同存异”,扭转了很多殖民地的态度,最终使得大陆会议通过了《独立宣言》。
好的议事规则可以做到“吵而不破”。大家辩论很激烈,看似争吵,但实际上都在规则的框架之内,充分表达、充分聆听、充分修改、充分说服、充分参与、充分博弈,其结果才是真正走向“自由的求同存异”。
美国建国之后,议事规则在美国继续发展完善。托马斯·杰斐逊根据前人的工作制定了美国国会的议事规则。19世纪初,美国的公民社会开始蓬勃发展,大量文化、科学、慈善、宗教类的民间组织不断涌现,迫切需要议事规则的帮助,但国会的规则又不完全适用于这些自愿组织,于是很多人开始把国会的议事规则向民间组织移植,出现了很多优秀的议事规则,《罗伯特议事规则》就是其中的佼佼者。
亨利·罗伯特是美国陆军的工程兵长官,后升至准将。他很早就认识到,除非大家能在议事规则上达成共识,否则无法有效地开会。所以他一开始的目标就是要兼收并蓄各类型、各地方的议事规则的优点,总结出最科学与民主的议事规则供社会普遍采用。最终他取得了成功,《罗伯特议事规则》在美国得到了极为广泛的认可,已然拥有“准官方”的地位,成为事实上的标准,无数的学生社团、民间组织、地方政府和公司董事会都予以遵循。
最新版的《罗伯特议事规则》篇幅不小,翻译成中文有62万字近600页。它是文明社会几百年经验积累的结晶,是包罗万象的议事规则的总成。入门却很简单,在90%的情况下,只需用到其中10%的规则。而最为基础的规则可以概括成下面10条:
- 在有不同意见的时候,多数方的意见成为集体意愿的表达;
- 必须同时兼顾少数方、包括个人的权利,尤其要保护表达权和知情权;
- 主持人分配发言权、提请表决、维持规则和程序,但禁止主持人参与内容的讨论;
- 同时只能有一个议题,议题必须是明确的语言,不可以是模糊的想法;
- 必须在充分且自由的辩论和修改之后才可以表决;
- 辩论发言必须围绕当前议题,禁止跑题;
- 禁止人身攻击,禁止怀疑别人的动机;
- 每人每次发言的时间不能超过约定的长度;
- 每人对每个议题最多发言约定的次数;
- 意见相反的两方应该轮流得到发言权;
这些基本规则把当今世界普遍倡导的“公平、效率、权利、制衡”等等的理念变成了可以操作的规范和工具,这些科学的操作方式让法治和民主在一个组织里面高效率地运转起来。为了适应各类会议情况和各种社团需求的千变万化,要做到在各种利益格局下的议事和决策都有规可寻,单凭一些简单的常识和基本原则就不能满足了。这就是我们要推介通过严密逻辑和精巧设计,发展成为当今议事规则领域的标准的《罗伯特议事规则》的原因。
从一开始,SEE章程以平等参与、民主决策、权力制衡、公开透明、成员和公众监督为原则,并为此设定了具体的制度细节,但在四年的实践中,不断遇到具体的麻烦,SEE生态协会为此先后进行过三次章程大修改,章程细节愈来愈丰富。我希望在SEE四年民主议事规则经验的基础上,使SEE协会的议事规则更为完善。这对我自己的实践及对中国民主议事规则的发展都会有深刻的意义。